晋教高[1998]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研究课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研究成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研究课题,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独创性、先进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改革等方面,对加强全面素质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成效的教学改革课题。
(二)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工作实践,本着“研以致用”的原则,围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影响面较大、研究力量较强、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在推动教学改革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能取得实质性成果的教学(含教学管理)研究课题。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现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和发展的课题 。
第三条 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学校申请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进行教学研究与实践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之一或主要承担者之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本单位向课题主持学校提出申请。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直接参加课题的方案设计、研究实践和论证的,可作为课题的主要承担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的业务骨干。
第五条 每个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承担人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的主持人必须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并且原则上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有时间保证。
第七条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队伍要实现优化组合,既要注意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还要注意吸收中青年同志积极参加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八条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申请立项的程序如下:
(一)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和组织课题立项的申请工作,组织课题承担人填写《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跨区域、跨校联合申请的课题由课题主持单位的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二)各课题主持单位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课题进行筛选、分类、汇总并签署专家组及学校的评审意见后,择优推荐报省教委。
(三)省教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立项意见,省教委根据审核结果审批立项课题,予以公布。
凡批准立项的课题,以省教委下发的文件为依据。
第九条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研究时限一般为2至3年,研究成果须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成果的形式可为改革方案、培养计划、(专业、课程、实验室)建设方案、评价方案、教学大纲、教材(含音像教材)、管理办法、计算机课件及论文、专著等。课题完成(并经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后,须由课题组和课题主持单位向省教委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课题执行总报告及完整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分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由省教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或鉴定)。
第十条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备案课题。省教委对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予以政策倾斜和一定的经费资助,组织经验交流、推广研究成果;对备案课题的工作予以指导,由学校提供经费资助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委对省级教学研究课题实行动态管理。各课题组每年九月上旬将课题的进展情况经课题所在学校同意后报省教委、省教委组织专家深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对阶段性成果突出、意义重大的一般课题或备案课题,可上浮等级,增加资助经费;对进展不好的课题,要下调等级;必要时,经专家组同意并报省教委批准,可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实行省、校两级,以校为主的管理办法。各课题学校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充分调动教职员工投身教学改革的积极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联合攻关,突出特色和优势,扎扎实实地推进教学改革;要提供相对稳定的实验、实习基地,为课题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对承担及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各课题学校要与参加同级科研工作同等对待,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各课题的省拨资助经费由省教委分年度划拨到学校,由各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课题学校必须保证至少以1:1的额度给予经费匹配,省教委对承担国家级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课题至少按与国家教育部资助经费1:1的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教学成果,一般不得再申请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已在科研、自然课程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不得申请教学研究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对已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专家组同意省教委批准,可取消其立项及经费,由课题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队伍要相对稳定。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研究人员需要更换时,需要经课题组全体人员同意并签名,由课题牵头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委提出更换人选,在省教委备案后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一般每两年公布一次。对确有价值但尚未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立项程序,在每年十月予以补充立项。
第十七条 未获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或虽获准立项,但未经两年以上(含两年)实践检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委高教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