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高[20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及我省《关于做好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山西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和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要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要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推动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专业总数的增加应基本与学校规模的发展相适应,省教育厅将按照年均每专业招生至少不低于60人的要求(特殊专业除外)核定各高校专业总数。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搞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开办经费、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设置文学、经济学、法学等专业时,学校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设置理、工、农、医等专业时学校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五十万元。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总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九条 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类专业,应依照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十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权限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根据不同情况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审批。
1、高等学校设置专业,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自行设置、调整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2、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自主设置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报教育部批准。
4、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5、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新设专业或调整专业的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由省教育厅审批(核)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
(2)专业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3)填写《山西省普通高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4)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校专业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过时不予受理,未经备案、审核或审批的专业,不得列入招生计划。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设立“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若干专家、教授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为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依据。
2、制定我省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标准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协助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新设专业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各高校对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
3、组织调查研究,沟通专业信息,交流专业建设改革经验,提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在专业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专业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将加大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通过检查或评估,确立一批重点建设专业,以支持其办出优势、办出特色;通过评估,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将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消该专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02年8月 |